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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就业形态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日期: 2024-03-30      信息来源: 解放日报      点击数:

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新就业形态是一种与传统雇佣型就业形态相对应的新工作范式,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要素的要求高度契合。

增添动力

创新劳动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组合配置——

例如,网约车服务是以劳动者(网约车司机及其驾驶技能)与自己所有的劳动资料(网约车)相结合,借助数字化网约车平台交付接送乘客的服务。通常情况下,网约车为劳动者个人所有或租赁,在某种程度上构成拥有生产资料的新型“个体企业家”,但形式上仍然体现为自然人的社会劳动过程,即新就业形态。

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数字科技造就了网约车服务产业,突破了传统雇佣型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仅以自身的劳动力与雇主提供的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完成生产过程的局限,创造了劳动者与其他生产要素多元化组合配置的新模式,扩展了不同生产要素组合跃升的可能性与灵活性,因而也提升了创新的可能性。

创新劳动要素的动态型配置——

动态型劳动要素配置是一种即需即用、动态调整、关系多元的配置类型。这种配置方式不仅将劳动要素配置时间切割成更小的时间单位,也将劳动者解构成更具体、更小的技能单位,从而可以实现劳动者技能在劳动时间上的全覆盖性分布,实现劳动要素的充分利用,且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与流动性。

相对于传统社会的随意性人事匹配,雇佣型配置是一种专业化的、进步的配置。但也要看到,与新就业形态所体现的动态性劳动要素配置相比,它所具有的非稠密性配置、非充分性配置、非灵活性配置、非实时性配置、非动态性配置等特征,与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内涵相比尚缺乏相应的支持性。

创新工作任务市场——

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人类经济活动经历了人事匹配(劳动力—工作事务)、人岗匹配(人力资源—岗位)、人工匹配(人力资本或技能—工作任务)三个阶段。人事匹配为前工业社会的主要形态,表现为人与工作事务的随机性匹配;人岗匹配是在工业经济条件下将一组工作任务和一组工作能力进行专业化、科学化匹配的劳动力资源配置形态;数字经济下的人工匹配则是在人岗匹配的基础上,更精细化地对一个工作任务和一个工作能力进行匹配的劳动要素配置形态。基于人工匹配的劳动力市场实际上已经转型为工作任务市场,并构成新质生产力的市场基础。

新就业形态因为工作任务市场相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稠密度更大,劳动要素(人力资本或技能)配置会更加精准、更加灵活、更加高效,对企业、个人和社会都是帕累托改进的。同时,其工作任务因为颗粒度更加精细,不像“岗位”那样受到时空的严格限制,因而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与流动性、更强的可交付性与可交易性,从而可以进一步优化劳动要素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

激发活力

创新工作关系——

新就业形态在劳动要素与工作任务提供者关系发展上的显著贡献,就是从劳动雇佣关系中催生出工作关系。这是比劳动雇佣关系更为广泛的、存在于松散的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工作关系及其相应的要素收入分配机制的新就业形态,创造了一种“完全竞争”的工作任务市场:劳动要素密集度高,要素成本由市场机制决定,要素关系灵活,等等。

创新合作关系——

新就业形态促进了劳动要素合作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合作关系的表现形式有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共享经济等。在工作关系中,劳动者直接服务于工作任务提供者,并获得工作报酬;在合作关系中,劳动者与第三方合作,共同服务于工作任务提供者,获得工作或服务报酬,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分配规则直接对全部报酬进行分成分配。这一工作报酬的风险收益性质导致劳动者更加勤勉、更加自我负责、更加具有客户导向,也更加愿意且致力于工作能力的提升。

创新合伙关系——

合伙关系是新就业形态伴生而来的第三种人力资本关系。双方按照合约规定以货币资本、物质资本或人力资本方式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按照利润进行分成,主要适用于人力资本存量和资产专用性较高的劳动者。

合伙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任务型合伙关系,合伙人共同投入生产资料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而获得收入,扣除成本获得并分配利润;二是组织性合伙关系,合伙人共同投入生产资料,设立和运营企业组织,获得营业收入,分配或留存利润。

相较于合作关系,合伙关系要求利益相关者更加密切的合作、价值创造的动力机制更加完整,因而也更利于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补齐短板

创新社会保护理念——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依托平台从事自由职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雇佣关系的条件。这一“无雇主就业”特点,使原本由雇主承担的保障责任因无适用主体而无法得到落实。数字经济范式下需寻找更多的权利保护载体,从而实现比工业经济范式下更好的权利保护——从一个保护载体到一个保护载体网络。

新就业形态既不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缺失的代名词,也不是企业用工责任规避的新工具,更不是就业法律法规设计的无人区。就政府而言,应当在构建工作市场基础设施、创造更多工作机会的基础上建立劳动者权益保护新模式,进一步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

创新工作权利保护载体——

很显然,劳动雇佣关系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载体仍然需要关注与使用,但也需要在新就业形态下寻求能够实现劳动要素创新型配置与劳动者权益创新性保护平衡的更多载体。

在创新工作权利保护载体方面,欧洲广泛实践的“保护伞就业”载体机制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保护伞就业”载体特指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与“保护伞”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依法注册成为公司雇员,从而避免无雇主就业的就业形式。“保护伞”公司主要为灵活就业者提供具体的行政性服务,如开具发票、处理税务问题等。灵活就业人员与“保护伞”公司签订协议即可成为雇员,但其关系是一种介于传统正式雇佣和自营职业之间的新就业形式。

首先,“保护伞”公司充当形式雇主,通过资格审核与工作记录等方式满足灵活就业者“雇员化”的法律要求。以瑞典为例,“保护伞”公司会对注册的灵活就业者进行资格审核,以确保其从事合法工作,并要求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开始工作前向公司报备客户信息、工作时间以及协定报酬等。

其次,“保护伞”公司会为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各项社会保险费、税费的代缴代扣工作,并向其支付工资酬劳。在法国和英国,部分“保护伞”公司会为雇员提供办理减税申请服务。

再次,“保护伞”公司可以为雇员提供更广泛的额外福利。奥地利的一家非营利性雇主法人组织“高级专家库”,就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儿童保育、职业发展规划甚至工作机会等福利。

创新社会保障体系——

新就业形态作为一种新工作范式,必然要求基于工业经济范式的、以劳动合同为前提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要求基于数字技术平台准确采集劳动者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数据信息,实时掌握工作任务交易情况,加快探索建立基于工作任务交易的新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确保每一个劳动者、每一次工作任务交付都能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真正做到既覆盖全体国民,也覆盖全部工作。

伴随智能化、自动化生产制造与经营管理技术快速在经济社会体系中部署,还有必要加快研究从“基本收入计划”到“基于工作的基本收入计划”跃升的可行性,以保障可能的“无人工作”经济范式下工作任务的重组与创造。

(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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