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太阳成官网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处或者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期限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下达之日起算,到期后按照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有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参与集会、游行活动;参与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参与罢课、罢餐,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
(五)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对党和国家具有攻击性言论的。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
(七)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者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诱导他人非法传销,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遵守学校规定和《44118太阳成城集团大学生文明公约》,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秩序,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有赌博、酗酒、违犯控烟规定等行为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全部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参与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提供消息或者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造、涂改、骗取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肇事、纠集、挑动、策划或者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者提供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拒不支付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品行不端,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侵犯女性权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购买、下载、观看淫秽内容,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品行不端、有悖公序良俗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等物品的,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酗酒、饲养宠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中其他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考试中出现以下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包括利用书本、小抄或者电子设备抄袭作弊,协助他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以及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因考试作弊受过两次及以上处分的,请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团伙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缺席一天按8学时计):
(一)累计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3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48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6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8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活动(含见习、实习等)、校内外勤工助学、节假日和日常生活等过程中,因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等后果的,责任自负,并对其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可按所在实习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全过程教学等校外教学活动中违反纪律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经认定可从轻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的。
(二)翻供、串供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多次受纪律处分的。
(六)其他经认定可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表现较差的,可延长处分期限;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第二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批,学校发文通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通报。
(二)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在本学院,由学院组织调查;发生在学院之间或者牵涉到教学、后勤管理、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由学生处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由学生处直接调查处理。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根据《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解除处分程序: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应跟踪管理,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学院做出鉴定和建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八)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校学〔2014〕20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44118太阳成城集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