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太阳成官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更好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以及省级学生资助主管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贷款特指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贷款人特指在太阳成官网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助学贷款科,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各项管理办法。
(二)具体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四)在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七)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助学贷款科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助学贷款科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建立并及时完善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四)清收本学院到期、逾期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五)圆满完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配合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按照规定比例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管理金。
(二)做好欠费学生学费扣划工作。
(三)提供贷款学生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开展诚信、征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全校性的活动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学院组织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为贷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1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贷款对象和申请贷款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学校学生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每年九月初,各学院应结合实际对学生贷款比例、需求额度做出认真预测,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对贷款比例、需求额度的预测要力求准确无误,努力实现“应贷尽贷”。原则上学院贷款比例应与贫困生认定比例保持相对平衡。
第十一条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本科学生每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对本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6000元的,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据实综合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期限:高校助学贷款年限可以由自己选择,最长不超过22年,计算方法为剩余学制加15年。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个人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贷款申请,打印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学院对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经公示后统计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贷款学生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贷款承诺材料;
4.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划拨至学校账户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财务处扣划学费、住宿费等学生欠费。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国家开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划。
第十八条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4%计提,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学校每年按当年贷款总额的7%,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批,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继续享受省财政贴息。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三)发现贷款学生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有伪造、虚构或重大失实之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校可以采取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等债权保全的措施,并追究贷款学生和学院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在校学生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学校将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第八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除每年11月不受理还款外,其他月份均可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①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办理提前还款申请。每月15日(含)前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15日后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次月20日。登陆名为:身份证号码,登陆密码由系统随机生成,如密码遗忘请致电95593国开行客服或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重置。②当月15日前通过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本人身份证前6位开头,@sina.cn结尾)进行充值(学生也可通过支付宝“应用中心”还款功能进行主动还款)。学生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系统默认为当月20日)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为鼓励学生提前还贷,学校对提前还贷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奖励:凡当年6月20日前将本人贷款全部归还的应届毕业生,均可获得100元奖励。该奖励金从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前未还贷款的,应按照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在离校前按时足额将不低于半年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以备每年结息日(12月20日)银行自动扣划。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应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依据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应当协同配合,确保学校债权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助学贷款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专职机构,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承诺书等。
(二)每学期末对学院报送的《贷款学生诚信情况分析报告》进行研究,将诚信记录不良、存在贷款风险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并加强跟踪管理。
(三)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开行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约的在校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五)积极探索贷后管理工作新规律、新方法、新途径,创新贷后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学院贷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教务处、研究生处在办理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情况离校手续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助学贷款科,待收回、停止发放贷款或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院贷后管理重点工作
(一)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建立并及时完善《贷款学生诚信档案》。每学期末对贷款学生诚信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贷款学生诚信情况分析报告》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二)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按学校要求组织其填写《还款确认登记表》和《贷款毕业生联络信息表》,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贷款诚信不良信息由学院负责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四)经常保持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工作、生活、收入情况及其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变化情况,并将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期还贷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掌握已毕业学生贷款到期情况,提前2-3个月提醒学生及时还贷,按时履约。
(六)加强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
1.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将跟踪结果报送助学贷款科。
2.做好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死亡等欠贷学生贷款催收工作。相关学院须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对其进行重点家访,确保贷款本息的催收。
3.利用寒暑假期,开展贷款实践活动,走访贷款毕业生,将贷款毕业生贷款情况通报给就业单位等。
第三十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填写《还款确认登记表》和《贷款毕业生联络信息表》,确定毕业后本人及常用联系人联系方式,同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利息预存工作。
第十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征信系统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考核
包括对各学院贷款条件落实、日常管理和管理绩效三部分。贷款条件包括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制度建设等方面;日常管理包括贷款的申请审核、数据上报、发放、档案管理、宣传教育及贷后管理等方面;管理绩效主要包括贷款率、提前还款率、平时工作差错率、违约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奖惩
学校依据考核结果每年底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向各学院划拨贷款奖补经费的主要条件。对因工作疏忽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校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44118太阳成城集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校学〔2017〕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