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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1-09-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院(系):

    为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太阳成官网资助工作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现就做好2011-2012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本校籍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三、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比例原则控制在总人数15%以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5%以内。

    四、组织领导

    1.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兼职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公示。

    五、认定程序

    1.学生自愿申请认定,申请者须填写《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资助管理中心、院(系)、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且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签章手续齐全。无《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学生,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也可申请认定。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评议结果无异议后,院(系)填写《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

    6.请院系填写各年级学生人数统计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指标分配重要依据),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报送材料及时间

    请各院(系)于9月19日将《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楼125房间,电话3831959,联系人李超)。并将《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发送至邮箱:qgzxglk@xxmu.edu.cn

    七、有关要求

    1.请各院(系)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每位学生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本次认定工作结果将作为2011-2012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以及勤工作助学岗位安排、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等工作重要依据。

    2.请各院(系)实事求是,全面、真实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附件:1.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44118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

          3.院系学生人数统计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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