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44118太阳成城集团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奖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优秀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修订完善优秀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审核优秀奖学金获得者资格。
(四)受理优秀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投诉。
第三条 各书院、学院负责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二)根据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评选。
(三)按时录入与上报获奖学生信息数据。
(四)做好学生优秀奖学金的宣传、表彰工作。
第三章 优秀奖学金名额、等级及评定时间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划拨专款用于优秀奖学金评定,名额为在校生总人数的10%,等级及金额如下:
(一)一等奖:占获奖人数20%,奖励金额1000元/人。
(二)二等奖:占获奖人数30%,奖励金额800元/人。
(三)三等奖:占获奖人数50%,奖励金额600元/人。
优秀奖学金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实际人数向各书院、学院进行分配。
第五条 优秀奖学金每年10—11月份评定一次,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第四章 参评对象及评选标准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太阳成官网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七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各学院、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团队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六)刻苦学习,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在评奖学年中有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四)不积极参加学校及书院、学院组织的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不应申请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各书院、学院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定指标,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书院、学院评定结果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第十一条 对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书院、学院提出申诉,书院、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后进行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及所在书院、学院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学校将撤销并追回奖金和证书。违者不得参与下一学年评奖,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书院、学院接受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44118太阳成城集团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字〔2019〕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