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太阳成官网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并由教育部统一颁发证书(春季学期颁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并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证书(春季学期颁发)。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分别为2600元、3300元和4000元三档,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其中,4000元档获得者为国家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五条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在籍人数确定奖助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具体指标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太阳成官网。
第六条 学校根据各书院、学院学生人数,依据学生实际人数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书院、学院。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书院、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团队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第八条 其他必要条件
国家奖学金:无必修课不合格课程,本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本年级或本专业前10%。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无必修课不合格课程,本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不低于本年级或本专业前25%。
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及书院、学院组织的活动,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应申请的。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时间安排进行评选。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各书院、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推荐、上报工作。
各书院、学院应分别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书院、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太阳成官网的名额制定评选方案,各书院、学院做好相应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结果由书院、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获奖人选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如师生对书院、学院评审工作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本书院、学院提出申诉,书院、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书院、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做出调整或取消。
(六)凡在参加评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而参评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且核减该生所在书院、学院的评定指标;对已获评者,除追回其奖助学金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书院、学院要撰写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六章 奖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上级财政划拨的奖助学金后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应及时发放给受奖助学生。
第十五条 书院、学院要严格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与管理,对违规评选或索要、收受、截留学生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中私分、提留奖助学金等不良行为,当事者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44118太阳成城集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字〔2017〕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