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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05]1号-9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学违纪处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学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明教学纪律,加强教学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和工作作风,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预防各种违纪情况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各种违纪现象,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违纪指在教学(包括教学准备、授课、带教、辅导、考试等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和教学服务等工作中违犯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各种现象。

        第三条教学违纪既包括职能部处、教学院系部、科室等部门,也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个人。

        第四条教学违纪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影响教学情况的大小分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两种情况。

        第五条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教学秩序受到干扰、教学效果受到损失的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者,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2.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课,或未经教研室同意,委托他人代课。

        3.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教室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4.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刷等过程中保密不严泄露试题或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要求不严,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作弊的。

        5.批阅(改)作业、病历和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

        6.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或补考成绩或上交后又无故更改成绩,以致影响学生补考通知单的发放和学籍处理的。

        7.实验教学或多媒体教学在课前准备不充分或上课期间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在接到通知后,检修人员未能及时抢修,而影响教学进行的。

        8.上课期间突然水电暖等发生故障,后勤部门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派人员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进行的。

        9.教学管理部门在工作安排或协调上明显疏漏或失误,对教学秩序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10.其他违犯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六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教学效果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者,定为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部门在开学前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做好课程安排、见实习轮回安排和教学基地落实,使教学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2.教研室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完成的。

        3.教师无正当理由,缺课或上课迟到超过2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的。

        4.教师在课堂以及带教过程中,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上课期间,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超过20分钟的。

        7.考试前对试卷保密不严,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中,协同学生作弊,或对学生考试试卷、成绩擅自进行处理,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8.教学主管部门订购教材不及时,教研室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造成教材迟订、错订、导致不能按时发放教材,对学生上课造成严重影响的。

        9.教学主管部门在学籍管理和证书管理中不认真,出现严重错误,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

        第七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院(系、部)、部处,须在违纪现象发生后及时写出违纪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违纪情况报告在一周内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按学校规定进行通报。

        2.教学差错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责任者个人或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活动,教学质量综合测评不能定为优秀,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并扣发责任者个人或部门负责人当月的院内工资。

        3.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责任者个人或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活动,教学质量综合测评只能定为合格,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并扣发责任者个人或部门负责人两个月院内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一年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教学事故或三次以上教学差错的部门,本部门和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活动,并扣发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两个月的院内工资,给予通报批评。

        5.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类似条例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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