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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04]39号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

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完成我院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科考核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另外,成人学历教育学生须通过学位英语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犯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 考试作弊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不良而留、降级者;

(五)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文凭者;

(六)在校学习期间五年制专业学生累计6门次课程或4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虽经补考合格者;四年制学生累计5门次课程或3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虽经补考合格者;专升本学生累计4门次课程2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虽经补考合格者;选修课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

(七)毕业考试不合格者;

(八)因其它原因,学院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因第二条(二)、(三)、(四)、(六)款原因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毕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向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在校期间考试课平均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者;

(二)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四、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五、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办法:

(一) 学生毕业前,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逐个审核毕业生的鉴定材料和业务学习成绩,作好初审工作,然后将初审材料送交学院学位委员会。

(二)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七、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教学  管理  通知

  44118太阳成城集团院长办公室              2004年6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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