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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05]1号-2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44118太阳成城集团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实行教学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部)院长(主任)教学工作例会制度,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的具体措施之一。为了规范会议程序,明确议事基本要求,提高会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任务

1.布置工作,通报全院某一阶段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安排意见。

2.院、系、部院长(主任)汇报近期所作的主要工作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报上次例会所布置任务的执行情况。

3.涉及全院教学工作的一般问题,教学管理部门能够解决的,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政策,报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院长签发实施。

4.涉及全院教学工作、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会议应进行充分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基本要求 

1.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院(系、部)院长(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审阅同意后上会讨论。同时要提前12天发至与会者个人,以便作好发言准备。

2.各部门汇报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他人不得代替,特殊情况,应在会议之前向教务处说明并报主持人同意。

3.与会人员发言,必须紧扣主题。主管院长总结指示后,按指示办理。需要请示、汇报本次会议议题以外的问题,会后个别汇报。

4.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持,副院长不在时委托教务处长主持。

5.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三、例会时间

教学工作例会,一般每学期3次,分别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期中教学检查后(与期中教学检查总结会合并进行)、期末放假前一周各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具体时间教务处负责通知。

四、与会人员

一般情况下,教学工作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有关教学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院(系、部)院长(主任)、临床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办公室主任和教务处、院(系、部)的教务(科教)科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不能参加会议者应给主持人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或擅自让他人代替者,给予批评。

五、会议由教务处负责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所有例会材料各部门应作为重要教学档案保存。

六、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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