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44118太阳成城集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44118太阳成城集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职称评审专家的遴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组 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全职在44118太阳成城集团工作的正式职工,聘任的职工聘期应能保证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五)原则上在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部)、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推选,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再兼任校内其他主要学术组织成员及校内其他学术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1/3。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