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坚持和创新实践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由学校有关单位推荐,纪委审定、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2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每期聘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12人,由教师、学生、医技人员、工人、民主党派和离退休职工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关心党风廉政建设;
(四)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校有关方面有较大影响;
(五)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一)协助纪委、监察处了解和掌握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三)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领导干部和各级组织的举报和诉求;
(四)反映师生员工对学校纪委、监察处自身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享有如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纪委、监察处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纪委、监察处组织的活动,承担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纪委同意,不得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名义参加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纪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会议,进行学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行使监督提供方便、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检举揭发某事件而避免学校重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